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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應作成書面決定書,除載明返還義務人及取得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及作成決定日期外,並依返還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物品名稱。
(二)交易上認為重要事項。
(三)數量。
(四)交付方法及期限。
二、系爭財產為不動產者:
(一)土地或建物標示。
(二)權利範圍。
(三)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及權利存續期間。
三、以金錢賠償者:
(一)賠償金額。
(二)給付方式及期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先返還賠(補)償金予權利回復基金會者,前項書面決定書應載明返還金額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