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甄審成績按甄選及甄試人員分別計算之,優先錄取甄選合格人員,再錄取
甄試合格人員。
甄審錄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及志願分配占缺訓練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