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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招標應在主辦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並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其公
告及廣告應送審計機關備查。但當地無報紙發行,而經審計機關同意免登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