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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於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並定期實地盤存及不定期抽
點;對於用料應經常派人稽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