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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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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
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免予辦理。
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
究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
處。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公共工程,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
處及相關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