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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
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及門診藥品費
百分之十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