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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