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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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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