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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