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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
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調任技術職務及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高一官等之技術人員升等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