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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