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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檢覈者之筆試科目社會工作概論 (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
與社會工作理論)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包括個案
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五
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