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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前項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如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考選部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報請考試院撤銷其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