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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及格者,應於考試及格證
書上註明服務地區,並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