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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一等管輪
二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大管輪
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大學輪機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其任一等管輪之年資,得
縮短為一年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