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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典試委員長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