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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輸入之電影片,於依電影法規定檢查時或檢查後發現有證件不實或冒混情
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其退運出口,已核發准演執照者,並收回其准
演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