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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之環保單位應會同農業、衛生單位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
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管制區內種植特定農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養
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