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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