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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