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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現場勘察紀錄及評估書初稿後六十日內,
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
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
。
前項評估書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
,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以延長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