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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同時完成申報釋放量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