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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