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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前段之限制。
前項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