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四、處理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