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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之計算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製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作為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核發受補貼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