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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民有其責任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