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
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上一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實施成果
報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報八十六年廢特定物品及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