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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
月內檢具廢輪胎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