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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其變更涉及許可內容者,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