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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
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
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
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