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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