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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三)抵換數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