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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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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監測數據紀錄值及有效性規定如下:
一、自動監測設施除粒狀污染物(懸浮微粒及細懸浮微粒)、附表三所列臭氧前驅物或衍生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化學成分監測之監測設施應以小時平均值外,其他測定項目應以分鐘值作為數據紀錄值。
二、有效數據:
(一)每小時至少有效取樣四十五分鐘以上,該小時方為有效小時值。
(二)一日內有效小時數至少十六小時以上,該日平均值方為有效日平均值。
(三)一個月內有效日數至少二十天以上,該月平均值方為有效月平均值。
(四)每季有效日數達百分之七十五,該年平均值方為有效之年平均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