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8: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發布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