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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