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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從事列管產品之維修業務者無須申請販賣許可證。
進行列管產品維修而須填充之列管化學物質限向具有販賣許可證之廠商購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