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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進口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
二、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及住址、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地址。
三、許可內容:進口之燃料種類、數量、品質及成品儲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