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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