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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就業服務之委託,應明定受委託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條件、績效目標及評核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