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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庇護工場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營運項目之經營管理。
二、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
三、庇護就業者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
庇護工場之營運項目,應符合就業市場之需求及結合庇護就業者之就業發
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