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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