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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
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