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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單位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輸入電腦,應立即以讀卡機進行判讀、完成
測試;並妥善保管標準答案卡及答案卡。
試卷 (卡) 自成績寄發之日起,應由辦理單位保存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