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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