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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