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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