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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驗機構擬變更檢驗區域或船舶種類及項目時,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但增加檢驗區域或範圍時,應依第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