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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