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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